本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做了查询,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,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以《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》(阴环罚告字【2018】 27 号)奉告你公司有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,在规则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说申辩,也未要求听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则,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: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,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向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许华阴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,也能够在6个月内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述。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,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。
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,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。